河北法治报讯 (刘润江)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当事人被不起诉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当然不是。近日,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对其销售行为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违法行为,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陈某某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号称具有减肥功能的“蜜桃闪闪”奶昔。侦查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3月19日,昌黎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陈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由于陈某某的销售行为未取得相关部门任何许可,应受到行政处罚。因当地行政机关无管辖权,4月12日,昌黎县检察院积极与陈某某行为地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系,于5月9日联合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陈某某的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河南省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陈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253.58元的行政处罚。